分公司是不是可以交社保,有两种状况。具体是:
1.依法设立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交社保;
2.没获得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可以交社保,由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母公司申报交纳。
缘由: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员缴纳社保的首要条件是该用人单位是独立的营业执照。有则可独立购买社保;没则不可以。
分企业的法律地位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企业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独立性。分企业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目前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所有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是分公司没独立的公司名字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以总企业的名义,遵守总企业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职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依据总企业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是分公司没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是总公司,并作为总企业的资产列入总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情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准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状况,公安机关应当准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与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状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