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从证据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原则规定: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检验、鉴别结论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
从事故产生的主客观方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原则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客观上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主观上应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紧急程度。
《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
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原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致使交通事故的过错,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