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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非法批地的几种容易见到种类是什么?

www.zsoute.com 2025-08-07 房产纠纷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那样,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非法批地的几种容易见到种类是什么?
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三种形式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同时依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要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
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策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进步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进步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借助规划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放纵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便调整土地借助总体规划与违规侵占基本农田。
从国土资源部知道的状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点是违规宗数显著降低,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很多经营性企业,尤其是房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很多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现在,全国有6800多个工业园区。
2003年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但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字重新复活。有些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法争取更大进步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底价”出让国有土地
主要有以下两种状况:
1、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底价”协议出让。
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方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
伴随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少规划的状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很多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些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很多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用权规定》([2007]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协议出售土地模式的规范损失。
2、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产品房等六类商业经营性用地违规“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受叫人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用权证书,获得土地用权”。但在实质操作过程中,不少地方通过土地项目分期付款获得建设用地用权证书。开发商通过有限的资金就能撬动多个项目,而把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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