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据《海南纪要》和《关于怎么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回话》精神,在本案实行程序中亦可以适用,不好的债权受让日或者《海南纪要》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索引
《玉林富英房产开发公司、广西海伦置业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实行案》
争议焦点
在实行程序中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是不是也可参照《海南纪要》的精神处置?
裁判建议
最高法院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不是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
实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对是不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计算标准等进行审察。本案的不好的债权从出售时间和出售主体看,是《海南纪要》第十二条规定不好的债权范畴。关于《海南纪要》规定的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案件中有关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回话》,明确“1、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好的债权能否在实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倡导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海南纪要》的精神处置。2、依据《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纪要》不具备溯及力,《纪要》发布前,非金筹资产管理企业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好的债权,或者受让的金融不好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纪要》发布后,非金筹资产管理企业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好的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利息(包含《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应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至《纪要》发布之日”。即在实行程序中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亦可参照《海南纪要》的精神处置。在本案实行程序中亦可以适用《海南纪要》和《回话》规定,依据《海南纪要》和《回话》精神,不好的债权受让日或者《海南纪要》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不好的债权受让发生在《海南纪要》发布之前,《海南纪要》发布之后该不好的债权才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故不论在《海南纪要》发布日还是不好的债权受让近日,本案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由于生效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尚不拥有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条件,故本案中,不论计算至受让日还是发布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应认定为零。申诉人倡导的本案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倡导,与《海南纪要》和《回话》的精神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