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假如二十年将来觉得需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将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况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可以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征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拟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实行。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些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些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子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些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些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员工,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职员,与其他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国家员工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员工,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员工。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相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手段、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最重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用途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置,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置。假如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能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