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电商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保险条约中载明“凡曾患有高血压病(2级以上)、……、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指定雇员投保,不符合投保的雇员投保无效”。
但保险投保界面却未显示前述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限制内容。后某电商公司职工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其职员身体状况不符合被保险人需要为由拒赔。
(二)裁判结果
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置,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看法
依据《保险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同的,根据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同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同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赞同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某保险公司重庆分企业的互联网投保界面所载明的保险条约并未显示“凡曾患有高血压病(2级以上)、……、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指定雇员投保,不符合投保的雇员投保无效”等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限制内容。保险人后期出具的保险条约新增的内容未获得投保人的赞同,新增的条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