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根据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准时公告出卖人。
对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状况,除在当事人有约定具体处置办法外,法律规定了两种法定处置办法:一种办法是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多交,买受人接收,因为买受人接收了多交的部分,又对多收部分价款没提出异议,等于赞同以原价格购买该部分标的物。另一种办法是拒绝接收。对于拒绝接收的,买受人应当履行公告和保管的义务,至于公告的具体方法,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非书面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